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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药品采购“同等优先”写入文件

  目前,福建省正在开展的医疗机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其入围规则规定,评审时价格权重至少占60%以上,而每个确标单位按药品通用名、质量层次、剂型各确定1家生产企业入围,并特别注明本省企业同等条件时优先入围。本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是国家基本药物部分,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原定报价时间截至11月27日,但在此期间又调为12月6日。
  

  今年8月18日,卫生部等国家6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本省企业同等优先和直接入围规定,不仅在福建省医疗机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得到体现,福建省政府办公厅9月2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中,亦有明确规定。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指出,本省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经过企业及药品资质审查合格的,申报的价格不高于同类药品入围价的,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直接入围挂网。特别是每个确标单位按药品通用名、质量层次、剂型各确定1家生产企业入围,但福建省的企业同等优先,这种规定摆明了只要福建的医药企业有生产的品种,外省的基本没有机会。


  事实上,医改带来的药品集中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此前,福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五批、第六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剂型为16000多条,参加投标的206所县以上医疗机构中标药品一年采购量超过50亿元。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09年,各省(区、市)必须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福建省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并鼓励其余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今年,福建还将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50%以上,报销封顶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以市辖区和县级市街道为单位的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达到90%,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福建参与此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范围已经进一步扩大,而该省规定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半(18个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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