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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5市率先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在我省宝鸡、咸阳、铜川、榆林、商洛5市进行试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2010年,将渭南、延安、安康3市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将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将实施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是记者12月25日从省卫生厅获悉的。

 

  从2009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5%。

 

  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并床供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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