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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从南昌市政府获悉,该市已出台《南昌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提出政府创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基药配备不少于70%

  南昌市出台的《细则》明确提出,政府创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配备率不小于70%,国家基本药物品种药品金额占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具体要求为,2009年12月20日之前,新建县6家乡镇中心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09年12月底之前,南昌县8家乡镇中心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元月10日之前进贤县6家、安义县2家、青山湖区1家、湾里区1家乡镇中心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公开招标采购减低成本

  从源头上减轻百姓用药负担,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为此,《细则》提出,政府创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参加全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全市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南昌市委托3家经省医药采购服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其中省级配送企业2家,市级配送企业1家。

 

  可凭处方到药店买药

  医疗机构要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而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提高基药报销比例

  南昌市将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加快实现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基本药物比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南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此外,南昌市还将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规范医院和药店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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