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药监局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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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促进药品零售业的健康发展,便民惠民,保障安全,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和管理。
一、鉴于县以上城区和部分乡镇零售药店基本饱和的情况,新开办零售药店应切实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零售药店的间距。
二、全省县以上(含县)城区新开办零售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乡镇零售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营业面积的要求还可增加。县以上(含县)城区新开办零售药店,药店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营业使用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应不少于2名执业药师。
并不得在其他单位挂职或兼职;乡镇新开办零售药店,药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处方药的处方审核人员应是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品的购销存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对零售药店的电子监管,制订规划,分步实施,先对零售连锁企业联网,再对县以上(含县)城区单体药店联网,最后对乡村单体药店联网。
四、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问题,药品零售企业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自办或联办医疗机构、中医坐堂医诊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通过开办诊所发展电子诊疗中心、电子病例与电子处方。
五、支持和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重点发展直营店,整顿不规范的加盟店。对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将其药品配送业务委托母公司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药品的采购、仓储及配送等物流活动可以委托,但零售连锁企业内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质量控制、质量问题处理、门店管理等自行承担。
六、积极探索对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重点加强既经营处方药,又经营非处方药零售药店的管理。要开展“示范药店”活动,按照省局规定的标准评定“示范药店”,扶优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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