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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对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联合整治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2部门联合发布《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指出,媒体是广告发布的最终出口,如果媒体不依法履行审查把关职责,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就难以避免。


  违法广告为何畅行无阻?  

 

  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广告市场暴露的问题,其直接原因是一些媒体单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动,没有履行应承担的法定审查把关职责,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

  其一,有的媒体单位无视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广告版面或栏目外包等方式,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商行使,放弃法定审查责任和义务,致使大量违法及不良广告畅通无阻地发布。

  其二,有的媒体单位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为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发布服务。如对于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一些媒体单位在发布前不查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只要给钱就刊播。

  其三,有的媒体单位对涉嫌篡改或伪造的行政审查批准文件,明知有问题也不核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违法广告得以传播。

  其四,个别媒体单位甚至与广告主、广告商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以减轻和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

 

  哪些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委托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单位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媒体单位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其中,广告主委托媒体单位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的广告,除了提交基本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包括广告成品样件)。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前,应当查验这些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同时《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刊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违法广告。“切实加强对媒体单位广告发布审查环节的管理,是有效治理违法广告的关键。”这位负责人表示。

 

  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
  

  《实施意见》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监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对于广告发布监管,《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

  广告发布前,强化审查把关。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发布中,强化动态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监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

  广告发布后,强化依法查处。工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采取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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