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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药品审批权成为商品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如果疫苗符合要求,签发合格证﹔如果不符合要求,签发《不合格通知书》,“不予签发”演的是哪一出?

有关部门解释说,因为有过疫苗抽检不合格的历史,所以即使此次抽检合格也不予签发,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逻辑上站不住脚。更重要的是,疫苗的抽检和审批涉及公共安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来办事。按照批签发制度,辽宁依生提出对1 1 7批疫苗进行复检,却遭到了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人的拒绝。实际上,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的无菌检查,该1 1 7批次疫苗全部合格。

药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权,由于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因此这种权力如果没有受到严密的监管和约束,相关部门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就有可能滋生腐败空间,甚至异化为待价而沽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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