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出台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出台

  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获悉,《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正式出台。《标准》明确规定,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
 
  在科室设置方面,《标准》规定,无床型卫生院须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须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药康复治疗室,并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医疗设施方面,《标准》规定,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应设置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中医设备。中医康复治疗室还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中药房须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人员方面,《标准》规定,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药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
 
  附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