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发布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事宜 |
![]()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送达相关事宜的公告(第57号)。为做好《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规定》)2010年4月1日实施后的受理和送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日起,办理有关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或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业务时,具体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办事委托书及相关证件;办理有关进口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业务时,具体办事人员应提交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办事委托书及相关证件。办事委托书及相关证件要求见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第4号公告。
二、2010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领取批准文件时,应按本公告第一条要求提交相关文件;2010年4月1日前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其批准文件的领取按原办理方式办理。
三、申请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内容除应符合《规定》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称附件)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明生产企业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信息。
生产企业地址应与进口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生产企业应对地址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申报资料中地址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四、各类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中的生产企业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章应是生产企业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或规定的要求在相关机构备案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可授权委托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加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和签字。
申请表承诺书中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可由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有关人员签字。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参照《规定》附件中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医药网新闻
- 相关报道
-
- 内蒙古安迪科同位素诊疗药物生产中心举行奠基仪式 (2025-07-06)
- 同济大学《Nature》子刊发文:揭示糖酵解重编程与免疫微环境调控的协同抗癌机制 (2025-07-06)
- Mol Cell 封面论文:王晓东院士团队揭示程序性坏死引发炎症的新机制 (2025-07-06)
- 登上《柳叶刀》:华中科技大学梅恒团队利用in vivo CAR-T成功治疗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2025-07-06)
- EIZO艺卓正式推出数字病理专业系列显示器 (2025-07-06)
- 中国工程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辰院士一行莅临东诚药业调研交流 (2025-07-06)
- Cell子刊:黄晓颖/王劲卓/张康/王成弟团队开发新型AI模型,用于肺癌的诊断和生存预测 (2025-07-05)
- Nature:实体瘤治疗的里程碑!基因魔改为“抗癌神药”CAR-T细胞装上“肿瘤GPS”,实现定点爆破! (2025-07-05)
- 《自然》:从不吸烟,肺癌从哪来?迄今最大规模基因组分析显示,空气污染是重要诱因,还有原因不明的特征突变 (2025-07-05)
- 真不愧是老祖宗严选!最新研究:太极拳、八段锦、六字诀等传统“中式养生法”能显著改善高血压患者糖脂代谢和血管健康 (2025-07-05)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