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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基本药物增补进行明确规定

  据了解,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对基本药物增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民族药、地方特色中成药、地方病种特需药品的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定,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配备和使用自治区增补目录药品。

 

 

  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由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该委员会特别针对蒙成药的增补提出要求:

 

 

  1.纳入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蒙成药应当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蒙药分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品种等国家药品标准收载、获得国家生产批准文号、现在市场流通的蒙成药品种。

 

 

  2.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的蒙成药纳入自治区增补目录须经过统一论证。

 

 

  3.蒙药医疗机构制剂与蒙药饮片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中药饮片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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