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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始正式实行电子病历

  目前,修改病历已成为激化医患矛盾的重要因素。诸多医患纠纷的焦点,便是病历是事后被篡改,还是因病情需要而修改。不过,这一情况现在有望得到改变。按照卫生部要求,福建省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归档后将不得修改

 

  根据规范,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工作。

 

  门诊电子病历中,接诊医师录入并确认视为归档。住院电子病历于患者出院,上级医师审核后归档。患者的电子病历一旦建立,归档后就不得修改。而在归档前,医务人员修改病历时,电子病历应该保存修改痕迹、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这将防止发生医疗纠纷后,医务人员篡改病历。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该医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分级管理严防泄露隐私

 

  纸质病历,大家都可以翻看。而电子病历将分级管理,严防泄露隐私。根据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不同级别的医生具备不同的权限,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都要具备相应的权限。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要建立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复印病历需先申请

 

  由于电子病历的智能化,复印病历程序也将出现改变。根据规定,复印病历首先要申请。申请人除本人外,还可以是代理人或近亲属等。复印或复制病历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另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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