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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药品政府定价机制终结:药价不会大涨大跌

  医药网5月6日讯 中国药品定价历史上最大规模改革终于尘埃落定。

  5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告诉新浪网,此次药价改革,并不会引起药价的明显变动,“不太可能出现药价大涨和大跌”。

  药品政府定价始于1996年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公开资料显示,药品政府定价开始于1996年施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下半年,针对药物价格上涨过快、过猛,流通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国务院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药物价格秩序进行治理整顿,并着手改革药物价格管理体制。

  当时,中国对药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占22%左右。

  实行了20年的药品定价机制也从此开启。十多年来,政府采取了多次降价行动,下发了30多个降价文件。

  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部分药价得到控制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受限制的低价药短缺的现象,甚至一度出现政府限什么、市场上就没什么的怪象。还助长了医疗腐败,让民众不胜其烦,视条件相对成熟放开政府定价,由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成为社会的普遍呼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而对医药市场来讲,让市场来决定药品的价格是改革的大方向。

  这就表明,以政府主导价格的手段来管控药价,在当今时代已经不太能适应医药市场的发展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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