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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了明确规定

 

  日前,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通知,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的有关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按照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抽样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企业的抽样申请后,应及时委派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抽样,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送往许可检验机构的样品进行封样(或分别封样),同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受理机构的送审样品进行封样。

 

  委托生产的,申请企业可委托实际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企业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表》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中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生产企业在提交行政许可抽样申请时应出具申请企业签字、盖章的委托授权书。

 

  此外,首个受理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需送往其他许可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进口化妆品进行封样(或分别封样),同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受理机构的送审样品进行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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