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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保局公布关于大病互助险标准通知

  4月14日,成都市符合参保条件,且有意愿参加大病互助保险的人员即可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就在前一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成都市2010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按照最新公布的2009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的标准(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今年,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大病互助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仅90元,最高可报销40万元。

 

  大学生参互助险最低缴费90元

 

  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此前发布的大病互助保险的政策,以及最新公布2009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的标准,以个体方式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大病互助保险。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分别是:

 

  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和参加了成都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城镇居民和中小学生儿童以及婴幼儿,按2009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163元。

 

  参加了成都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2009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90元。

 

  2010年5月31日之后出生,且参加了201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按2009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163元。

 

  4月14日起,符合参保条件,且有意愿参加大病互助保险的人员即可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类人员强制参加大病互助险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除了上述自愿缴费参加大病互助保险的人员以外,三类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属于强制参加大病互助保险的范畴。不过,由单位或雇主缴费参保的人员不用自己缴费。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有雇工的个人工商户必须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为员工(或雇工)缴纳大病互助保险费。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大病互助保险费。费用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由于从4月1日起,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就调低了1%,所以,参加大病互助保险并不会额外增加其缴费负担。

 

  另外,在今年4月1日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连续不间断缴费至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且在原保险有效期满3个月内按规定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在缴纳2010年度大病互助补充保险费时,还应补缴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中断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应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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