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至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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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2010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施工作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将提高到人均230元以上,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三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宁波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市区各类全日制中小学、高等院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及市区非农户籍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未入学未成年人,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10年8月31日为基准日。
自今年起,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50元,同时婴幼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也提高50元,这样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的医保缴费标准分别为950元、750元、550元。
参保(续保)缴费时间5月10日开始
根据今年居民医保工作实施方案,各类人员(新生儿除外)均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手续,参保(续保)缴费期结束后不再补办。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2010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为5月10日至7月31日(非工作日除外),其中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站、乡镇劳动力管理站(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社保站”)受理时间为5月10日至6月30日(非工作日除外)。
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出生的市区非农户籍未成年人,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2010年度仍可以未入学未成年人身份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各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各类人员办理参保(续保)缴费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今年,我市居民医保总体参保率将继续达到90%以上,参保人数在49.24万人以上。在居民医保覆盖面扩大的同时,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为此,我市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中财政补助比例,确保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230元以上,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人群的个人缴费标准。
2010年,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比往年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平均比例达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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