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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中医药服务贯彻到基层医改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通过了《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首次明确了全省中医药服务在基层卫生体系中的地位,明确了中医药人员在基层卫生机构中的比例,明确了中医药应用在经费保障中的特殊待遇。

 

 

  近年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一贯秉持“中医药的根基在基层,中医药的发展靠基层”的工作理念,在85%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了中医科、中药房,85%的村卫生所(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在服务内容方面除了开展常规的中医药诊疗服务外,还在慢性病、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急诊急救中均发挥了自身的特色与优势,使“基层不能没有中医药”的观念深入人心。

 

 

  此次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中提供相关的中医药服务”。这条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目前,该省每县有3~4名中医专科业务骨干,每乡镇有1-2名中医业务骨干,每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药知识技能为主的乡村医生,所有乡村医生均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

 

 

  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专门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中医药人员比例做出规定,要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上,同时要求每个村卫生所要有1名精通中医或会用中西医两法诊疗疾病的医生,并明确了核定的编制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将中药饮片和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并提高报销比例;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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