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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机构不得以专属性别名称命名

   

  近些年来,中国不断出现以“某某女性妇科医院”“某某男科医院”为医院名称的专科医院,这些医院有的有误导作用,所以北京市针对这一现象推出了一系列办法

  

 

  从今年6月1日起,北京医疗机构不得以“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作为识别名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4月27日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即100张床位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或中医局审批。
 
   

  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命名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办法》还明确,今后,卫生监督部门将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相符等内容开展例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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