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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允许患艾滋或性病外国人入境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两个决定分别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两个决定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并限定禁止入境的患有精神病和肺结核病外国人的范围。

 

  198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198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都明确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上述规定是基于当时对艾滋病等疾病的认识作出的。


  随着对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的做法,对本国疾病防控工作的作用十分有限,反而屡次成为我举办各类国际活动的一个不便之处。为此,有必要修改这两个实施细则,取消相关入境限制的规定。

 

  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不会引起这些疾病在我国境内的高发和传播∑学证明,日常接触不会导致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传播。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性行为和母婴垂直传播,性病主要通过性行为传播,麻风病主要通过破损的皮肤或粘膜传播,日常接触均不会导致上述疾病的传播。

 

  同时,艾滋病病毒离开人体很难存活;麻风病的传染率很低,即便感染也仅有5%的发病率;性病、麻风病都是可以治愈的疾病。我国近年来的多次大型国际活动实践表明,允许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没有对我国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不良后果。我国1990年举办了北京亚运会,1995年举办了世界妇女大会,2007年举办了全球基金理事会会议,2008年举办了北京奥运会等。我国举办这些国际活动,根据实际需要,都采取了由国务院批准,临时允许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入境的做法,不仅没有对我国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由于轻度精神病病人不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及他人安全造成危害,所以没有必要禁止患有轻度精神病的外国人入境。同样,“开放性肺结核病”并不都具有传染性,将禁止入境的患有肺结核病的外国人限定为“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也较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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