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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股民索赔案 诉讼时效已经不足4个月

  医药网11月18日讯 距离紫鑫药业证券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仅剩四个月了,而在这短短的四个月中,还要扣除元旦、春节等传统假期,事实上留给投资者准备材料和起诉的时间真的不多。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2014 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因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微博]行政处罚。

  证监会的一纸罚单,让苦等两年的受损股民终于可以进行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买入且未完全卖出紫鑫药业股票的股民投资者,均依法有权要求紫鑫药业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错过诉讼时效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股民诉紫鑫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2月22日。这意味着,因紫鑫药业虚假陈述受损的股民必须在2016年2月22日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否则就会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如果受损股民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再委托其将不予代理,因为即使股民起诉,股民的索赔请求也会因为错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请符合条件的紫鑫药业受损股民抓紧时间与他们取得联系,以免错过诉讼时效。目前虽然尚有四个多月,但扣除期间元旦、春节等假期及必要的材料准备时间,实际上留个股民起诉的时间并不多了。

  虽然,近期股民诉佛山照明(13.51, -0.09, -0.6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股民已经陆续获得过亿赔偿,极大的增强了股民的维权索赔的信心。但从紫鑫药业已经公告的起诉人数来看,绝大多数受损股民仍迟迟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控股股东曾发公告兜底股民损失

  紫鑫药业公司此前发布的一则名为《关于控股股东自愿承担公司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

  公告称,紫鑫药业于2015年9月12日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截至目前公司涉及诉讼金额1827554.35元,考虑到该项诉讼时效截止期为2016年2月21日,未来诉讼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自愿承担紫鑫药业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同样于9月24日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康平投资《承诺函》显示,投资人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为1827554.35元。紫鑫药业存在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康平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自愿承担紫鑫药业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议案》,康平投资承诺:紫鑫药业若因投资人刘光礼、肖丽等25 名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以紫鑫药业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康平投资自愿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代替紫鑫药业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康平投资目前为紫鑫药业第一大股东,截至前述承诺之日,康平投资共持有紫鑫药业236475016 股股份(另15000000 股股份进行了约定购回式交易),占紫鑫药业总股本的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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