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视频会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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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工作视频会议,会议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医改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第七批基本药物招投标工作的指示,进一步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工作。
视频会议上,福建省医改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詹积富出席会议并讲话。
詹积富传达了副省长陈桦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第七批基本药物招投标工作的指示精神,并对做好药品集中采购提出要求:
一是基本药物的配送使用。药品的配送与使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9]140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配送“三个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一种药品不论规格和剂型必须在行政区域内有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医疗机构对所购药品要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药品购销活动应全部实行网上“阳光操作”。
二是基本药物以外的过渡期限。未纳入本批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品种(通用名),医疗机构可按原购药渠道采购,也可自行采购价格较低厂家的药品,待集中采购之后,按新批次执行。
三是基本药物的监管。要采取“全覆盖、全方位、全品种”的质量监管,以电子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在第七批有恶意招投标的药企将列入“黑名单”。
四是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注重质量。企业对药品质量要有“可控性、可追诉性”,切实把好药品质量关。
五是积极筹备第八批药品招投标工作。企业要关注药品集中采购的信息,按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总结第七批招投标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八批药品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会议对全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提出了贯彻执行要点,详细解读了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并就实施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另外,会议还就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意见、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对接工作、合同签订,以及第七批药品采购药价执行时间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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