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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药监整顿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打击违规销售现象,规范经营行为准则,重塑药品零售企业形象,山西省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整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一是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推销药品及其他产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三是严禁在药店内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疾病检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免费试用、宣传推广等促销行为。

 

   

  四是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五是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以外的其他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杀品)等,必须索要合法票据,建立进货台帐,如无购进票据或购进记录,一律不得销售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于近期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进行全面整顿,要求各企业先行自查,清理店内不规范的检测、宣传及促销行为、清退非本企业的厂家促销员。如在整顿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药品管理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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