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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费用压缩三成以上,药占比降至30%以下!深圳GPO模式再被复制

  医药网4月15日讯 4月12日,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一纸公文让不少关注吉林省药品市场的人在周末前夜甚是闹心:“吉林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的总费用较上年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明显下降,力争达到30%以上;而各公立医疗机构到2019年底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品种)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总体下降到30%以下。”可以说,刀刀见血!

  这是挂网征求意见的《吉林省关于开展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的内容,其还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增强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探索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适当方式将降低药品费用腾出空间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实现三医联动。

  跨区域联盟全国漫游

  吉林省也要加入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了,而且是参照深圳模式(吉林版的“深圳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借鉴广东省特别是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的新模式和新做法,结合吉林的实际推行公立医院开展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即以量换价,实现药价明显降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

  那么何为深圳模式呢?记者了解到,深圳市已于今年3月28日正式实施国家组织采购药品,根据《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深圳市补充文件》显示,对4+7中选品种,与GPO结果一致(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将按照4+7集采中选药品价格,对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价格进行调整。若是不一致的,则按照4+7集采中选药品价格,直接纳入到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注意,未中选品种,凡是在2016年深圳市GPO目录已成交的,则要迎来新的一轮价格谈判。

  这就是深圳跨区域联采做法,目前深圳跨区域采购联盟已囊括了广东省内半数以上的城市与之合作,并向黑龙江、云南等地扩张。按吉林的逻辑,还会不会有其他省份复制?不好说,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层面对此持乐观态度,如果非要做一个判断,在这种控费的主基调下,可能还会有复制者。

  分步分批、稳妥推进

  从目前趋势来看,既要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跨区域联盟似乎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之一。吉林省采取的方式是坚持试点先行。

  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分步分批、稳妥推进的原则,先期拟以长春、吉林、延边等部分市(州)为单位,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开展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而且,开展跨区域联盟采购的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主体,自愿在两个平台上采购药品,原则上在同等质量条件下的通用名相同的药品,选择价格较低的平台进行采购。

  不过,需要提醒业界注意的是,吉林省开展跨区域联盟采购的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两个平台采购药品,严禁网下采购,并执行零差率销售。

  自主切换平台,目录与深圳一致

  根据意见稿,由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负责搭建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对接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部门的信息。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药品应与深圳市确定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相一致。

  深圳市药采组织负责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工作,不参与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药品的配送,生产企业可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直接配送,医疗机构从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遴选配送企业。且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相关委托采购协议,按照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有需求药品的上年度总用量的60%-70%估算预期采购量,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同时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供货价、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

  针对药品的具体采购,方案提出,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自主选择在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或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进行药品的采购工作。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原则上不超过30天,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此外,建立试点市(州)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对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数量和价格、供应保障及时率、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对公立医院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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