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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学会:不再接受药企赞助!多家已被处罚

  医药网4月22日讯 药企、械企赞助学术会议的路在这一省被堵死。该省医学会发文,4月16日起,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再接受医药企业提供的会议或培训费用。

  医学会发通知,不再接受赞助费

  据“医药代表“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云南省医学会发布《关于不再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提供会议及培训费用的通知》,自今年4月16日起开始执行。

  这份云南省医学会向其各专科分会发送的通知显示,“不接受费用”的措施是依据云南省卫健委等10厅局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局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卫医发〔2018〕24 号)的要求而来。

  其中提到,“医疗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不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及提供会议及培训的费用”。

  同时,云南省医学会在通知里提出,以后医学会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培训班将采用收取参会人员培训费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会议预算报批审核制度。

  交流的捷径,促成8.2亿元赞助费

  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由来已久,且被认为是医药企业与医生取得联系的最佳捷径。

  此前,新华社曾在报道援引湖北一位药企负责人的说法,通过赞助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是药企结识各大医院科室主任的捷径,节约人力财力和时间不说,混个脸熟也更好办事。

  因为是“捷径”,医药企业赞助医院、医学会开学术会议成为行业最流行的公关做法之一。同时,通过学术性会议能留下医生的通讯录,也成为会议吸引赞助的砝码。

  更甚者,上述药企负责人直言“能够赞助这些学术会议,对药企是求之不得的事,有些厂家还轮不上”。

  愈演愈烈之下,一些医学会议组织收取的赞助费更是达到亿元级别。

  2014年,中华医学会以“一年内召开了160个学术会议、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的事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当年6月24日,国家审计署公示的《卫生计生委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2012-2013年,中华医学会在召开的160个学术会议中,利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以20万-100万元的价格公开标注不同等级的赞助商资格,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

   “8.2亿赞助费”的事件在当年引发大量关注,网友们更是将学术会议形容为医药企业与医生们的“联谊会”。

  有不少评论文章认为,医药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也要生存和发展,其赞助费、活动经费等费用最终还是会加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中去,层层加码之下,医疗费用难免水涨船高。

  赞助学术会议的6种模式

  针对中华医学会的事件,原国家卫计委在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已责成中华医学会进行整改,要求其对学术会议招商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检查,在对照检查期间暂停学术会议招商活动。

  由此,赞助学术会议成为业界争议的话题。按照一些评论文章的观点,赞助学术会议似乎游走变相贿赂医生的边缘。

  在这之后,2015年8月26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了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及不得接受的捐赠项目。

  在“可以接受”项目里,包含捐赠“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而同时,不得接受条款中也明确指出,捐赠不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2018年初,中国工商报曾发文分析关于药企赞助学术会议的风险问题。

  其中,文章对药企赞助学术会议做了具体描述,即:药企赞助学术会议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是指药企主办学术会议,或通过对医药行业协会、医疗机构等医药学术会议主办单位进行赞助,或对参会医生提供资金资助,帮助解决参会医生的食宿、交通及专家授课、会议场地费用等。

  文章中提到,根据赞助对象和方式的不同,药企赞助学术会议主要有6种常见模式:

  1、对医药行业协会主办的会议提供赞助;

  2、对医疗机构主办的会议提供赞助;

  3、对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会务公司提供赞助;

  4、自办学术会议、邀请并赞助医生参加会议;

  5、赞助医生参与第三方主办的学术会议,承担参会医生的交通、食宿、注册费用;

  6、以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参会医生个人提供参会的交通、食宿、注册费用。

  多家医药企业被处罚

  实际上,业界对未按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的赞助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一直存在争议。

  不过,近年来反腐加压,监管趋严,医药企业赞助医生参加学术会议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案例在持续增加。

  最突出的是,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对4家药企商业涉及贿赂行为开出罚单,其中3家涉及对学术会议的赞助行为。

  其中两例是,2017年1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医药咨询公司为提高产品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参加学术会议的过程中组织医生外出旅游,被处罚。

  2017年11月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某知名药企在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支付该医院一位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的商务舱往返机票费用约6万元,而该科主任所在科室向该药企采购6 种药品合计价值约77万元。也被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

  至2018年8月,某医械企业因通过专业协会或学会邀请专家到会演讲并支付讲课费的事宜同样也受到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被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也有社会积极意义

  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面,同样的,事件也都有其两面性。在看到赞助学术会议已经变味“发霉”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另一面。

  事实上,学术会议的出发点是想促成医药企业与医生之间“双赢”的局面。

  对医药企业而言,参加或赞助学术会议能达到扩大其药品、医疗器械知名度及影响力的目的;对医生而言,由于每年的考核要求是须拿到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才能通过,在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形下,学术会议成为其继续学习获得学分的途径之一。

  中国工商报也在撰文中援引律师的观点提出,药企赞助学术会议同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即认为,目前政府对医疗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经费投入不足,而医药行业和医疗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更新速度很快,通过药企赞助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可以促进医学技术交流、提升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同时,赞助学术会议行为在客观上能够促进医疗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具有正当性,这与单纯的给付现金、礼品或提供旅游、娱乐等不当利益输送具有本质的区别。

  或被定性为商业行贿

  正如医改明星官员詹积富在首届健博会论坛上所言,新医改的本质就是反腐,带金销售、变相贿赂自然在国家重点打击之列。

  可以看到的是,前几年,国家打击医药企业直接组织学术会议对医生变相贿赂的行为,到最近一两年也开始打击医药企业通过专业协会、学会所开展的学术推广会议,说明纠风、反腐的力度在不断加强。

  早在2017年1月,原河南省郑州市卫计委就曾明确,严禁医务人员参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或其他好处(如:资助参观、旅游、考察、会议研讨交流等)。

  本文的开头也提到,云南省发布的文件中也明确,“医疗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不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及提供会议及培训的费用”。

  不仅如此,已经有省份发文明确,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2018年11月,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明确,医务人员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属于商业行贿。

  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之相关规定

  第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部分资料来源:

  《不再接受药企赞助,这一省份医学会发通知了》--“医药代表“微信公众号

  《赞助中华医学会等学术会议 药企求之不得》--金羊网-羊城晚报

  《药企赞助学术会议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分析》--中国工商报

  《细微之处见真章——由三起商业贿赂案分析药企赞助学术会议合规之路》--中国工商报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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