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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再修订 药店这些行为将遭重处

  医药网4月23日讯 药品管理法草案拟进一步修改,在网售处方药、生产及销售假药劣药、药价监管等方面均将作出规定。

  4月20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就药品管理相关问题拟做修改。

  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近年来,有关网售处方药政策,几乎是几度放开,又几度收紧。

  此次修订草案新增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据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查、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罚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

  近期,生产及销售假药、劣药的消息一直不断,不少药店直接或间接成为了制假和售假的“窝点”。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修正草案时,设定为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进一步将罚款提高至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的罚款也相应加重,从现行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提高至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第111条、第112,对生产销售劣药、假药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据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除罚款外,还可要求其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除此外,针对部分药品价格虚高和供应短缺的现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药价监管,保障药品供应。

  调查药价成本,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内容:

  一是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二是国家实行短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

  三是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五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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