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省市药监局展开飞行检查 63家药商被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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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10月14日讯 国庆节假期刚过,沈阳、山东、广东、福建、重庆、湖南、新疆、天津、甘肃等9省市药监局相继发布公告,共查处63家药商、有47家药商的GSP证书被撤销、6家被收回、10家被责令整改。
沈阳:撤销33家
10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药监局发布通告称,沈阳广益大药房、沈阳金同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沈阳百药汇大药房有限公司明廉店、沈阳市鑫成康药房、沈阳市于洪区五江国济大药房、沈阳市于洪区华山药店、辽宁万邦医药有限公司沈阳万邦大药房、辽宁万邦医药有限公司小西路大药房等32家药品零售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依法撤销其GSP证书。
10月12日,发布通告:吉林亚泰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山东:撤销2家
10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临沂市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公告》,撤销临沂市兰山区达仁堂大药房、临沂市益善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园店2家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证书。
公告指出,上述2家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临沂市药监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广东:撤销 1 家、整改8家
10月11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连续刊发两个公告称,撤销广州市同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家药企GSP证书,并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依法责令广州怡正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瑞辉医药有限公司、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勃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埔华医药有限公司、普宁市佰利源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华欣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宏达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经营企业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福建:2家收回,2家整改
10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个药品流通飞行检查结果公告(2016年第25号、26号、27号、28号),分别对厦门德众堂药房有限公司钟宅分店、厦门钜翔天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石塘分店、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槟榔分店、厦门市德安药房有限公司濠头分店4家企业的飞检情况进行通报。
其中,厦门德众堂药房有限公司钟宅分店、厦门德众堂药房有限公司钟宅分店2家企业被收回GSP证书并须立即停止经营药品;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槟榔分店须立即停止经营药品活动并整改到位,在通过新GSP复核检查后方可经营药品;厦门市德安药房有限公司濠头分店需进行缺陷项目整改。
重庆:收回1家
10月9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公告指出,根据国家药监总局2016年94号公告要求,重庆市药监局在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中,发现重庆久益人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较大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风险。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药监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重庆市药监局依法收回其GSP证书。
湖南:收回1家
10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药监局发布公告,收回永州市零陵区康达大药房的GSP证书。
据了解,9月26日至9月27日, 永州市零陵区一家局对辖区内10家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发现永州市零陵区康达大药房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行为,为加强药品经营安全的风险防控,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永州市药监局决定收回上述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新疆:撤销10家
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公告,根据企业申请,决定注销新疆通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的16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10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其中,乌鲁木齐弘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远大恒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福瑞士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商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瑞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和义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6家企业没有GSP证书。
天津:收回2家
10月8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告(2016年第2号)》指出,天津联购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天津北药大通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委决定收回上述2家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甘肃:撤销1家
12日,甘肃药监局公告: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中,发现定西市天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有关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我局依法撤销该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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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撤销33家
10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药监局发布通告称,沈阳广益大药房、沈阳金同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沈阳百药汇大药房有限公司明廉店、沈阳市鑫成康药房、沈阳市于洪区五江国济大药房、沈阳市于洪区华山药店、辽宁万邦医药有限公司沈阳万邦大药房、辽宁万邦医药有限公司小西路大药房等32家药品零售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依法撤销其GSP证书。
10月12日,发布通告:吉林亚泰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山东:撤销2家
10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临沂市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公告》,撤销临沂市兰山区达仁堂大药房、临沂市益善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后园店2家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证书。
公告指出,上述2家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临沂市药监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广东:撤销 1 家、整改8家
10月11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连续刊发两个公告称,撤销广州市同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家药企GSP证书,并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依法责令广州怡正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瑞辉医药有限公司、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勃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埔华医药有限公司、普宁市佰利源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华欣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宏达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经营企业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福建:2家收回,2家整改
10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个药品流通飞行检查结果公告(2016年第25号、26号、27号、28号),分别对厦门德众堂药房有限公司钟宅分店、厦门钜翔天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石塘分店、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槟榔分店、厦门市德安药房有限公司濠头分店4家企业的飞检情况进行通报。
其中,厦门德众堂药房有限公司钟宅分店、厦门德众堂药房有限公司钟宅分店2家企业被收回GSP证书并须立即停止经营药品;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槟榔分店须立即停止经营药品活动并整改到位,在通过新GSP复核检查后方可经营药品;厦门市德安药房有限公司濠头分店需进行缺陷项目整改。
重庆:收回1家
10月9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公告指出,根据国家药监总局2016年94号公告要求,重庆市药监局在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中,发现重庆久益人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较大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风险。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药监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重庆市药监局依法收回其GSP证书。
湖南:收回1家
10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药监局发布公告,收回永州市零陵区康达大药房的GSP证书。
据了解,9月26日至9月27日, 永州市零陵区一家局对辖区内10家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发现永州市零陵区康达大药房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行为,为加强药品经营安全的风险防控,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永州市药监局决定收回上述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新疆:撤销10家
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公告,根据企业申请,决定注销新疆通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的16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10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其中,乌鲁木齐弘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远大恒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福瑞士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商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瑞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和义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6家企业没有GSP证书。
天津:收回2家
10月8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告(2016年第2号)》指出,天津联购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天津北药大通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委决定收回上述2家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甘肃:撤销1家
12日,甘肃药监局公告: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中,发现定西市天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有关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我局依法撤销该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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