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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所谓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可以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主要包含一下含义:

  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也不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而是独立的、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既不能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也不能直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依法登记设立,并在设立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
  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和集中议价采购事宜。这是因为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所代理的是一个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集中议价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成一个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必须交叉使用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两种采购方式。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仅仅办理集中招标事宜,就不能完成项目运作的全部任务。


  《工作规范》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没有做出新的规定,应继续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药品招标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四、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五、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在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学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对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的规定进行调整,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由省或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中介机构不再设立专家库。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申请时,可不要求申报单位报送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的资料。在中介代理机构正式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时,审批机关应当向其提供专家库名单。


  依据以上条件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越来越多。招标代理机构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说明这一规定是基本可行的。经过一年多来试点工作的检验,这一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过于原则,标准偏低,造成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过低。一些取得资格证书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尽管符合上述规定,但投资过少,业务水平过低,技术能力太差,不具备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条件。

 

  持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商开始介入药品集中采购中介服务市场。在北京、天津、广州、重庆等中心城市,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商已经基本取代了手工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药品电子商务平台上,招标代理职能将被虚拟化。对能够实现网上交易的集中采购项目,传统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将被电子商务平台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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