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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

  

  11月3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87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2009年11月2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5号公告,应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的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

 


  即三氯甲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31300,英文名称为Chloroform。

 


  我国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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