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药企和医疗机构当心 违规行为将受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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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招办表示,将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建立“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查询系统”,省药招办负责收集和公布不良记录,自处理机关对不良行为的认定之日算起,不良记录公布期为两年。安徽省卫生厅出台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领域可能发生的18种违规行为,一旦形成不良记录,将受到严厉查处。
药品生产企业对中标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以其他非中标药品取代中标药品进行配送等,将列入不良记录;医疗机构收受药企钱物等,也将被列入不良记录。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开始实施《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药企如被列入不良记录,将被取消其所有产品中标或配送资格;医疗机构如被列入不良记录,其主管领导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这18种不良记录中,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包括10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挂网)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对中标(挂网)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挂网)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等。
有关医疗机构的包括8种:不参加、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提供虚假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擅自采购非中标(挂网)药品替代中标(挂网)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等。
对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公布期间,取消该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生产、销售产品或与其签订配送合同,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疗机构,除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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