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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工作稳步“前进”

  2011年以来,云南省药监局确定大理州、曲靖市、文山州为省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地区,积极推动全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落实。其主要做法:一是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深刻认识到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对促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的重大意义。


  在未被国家局确定为全国试点省份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计划表》,并从有限的工作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全力支持试点工作。


  二是依靠当地政府,形成工作合力。要求系统各级监管部门主动汇报,牵头组织,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的关心重视和大力支持,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真正体现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3个试点州市均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委、监察、卫生、财政、公安、工商、广电、农业、邮政等多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结合云南实际,确保试点成效。局党组在确定试点地区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申报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党委政府支持力度和当地药品安全监管及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多种因素,从体现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工矿产业发达地区和中药材种植集中地区3个特点,使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做法,既有代表性、又具推广性,为2011年底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大会,明年起在全省推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省局还建立了试点工作信息联系报送制度,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加大药品监管宣传力度,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同时组成工作组,分赴各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对各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实施分类指导,将试点工作细化分解为35项评价指标和基本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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