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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正式拉开序幕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落实药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和《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精神,浙江省药监局下发《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药品安全创建活动总体安排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创建试点阶段(2011年),第二阶段是试点评价和深化阶段(2012年),第三阶段是全面推进实施阶段(2013年),第四阶段是常态化管理阶段(2014年以后)。


  全省申报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五项条件:一是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过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二是在辖区内全面开展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且一定比例乡镇(街道)以上评为市级药品安全示范(达标)乡镇(街道);三是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四是已将日常监管、药品“两网一规范”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逐年增长;五是自评分达到一定分数。


  为切实做好全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浙江省局要求: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创建机构,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创建经费投入,并将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要加强指导协调。按照“因地制宜、梯度推进、分级试点、动态管理”的思路,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工作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县的辐射作用和示范效应。


  三是坚持注重实效。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做到边创建边巩固,使药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要不断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全面提升创建质量与水平,以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药品广泛宣传发动。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宣传创建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等,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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