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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基本药物留样备案工作正式展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日前,福建省药监局下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明确从2011年4月1日起,凡在福建省第七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供货的药品品种必须备案。《办法》对药品样品备案范围、药品样品备案的配送企业要求、报备方式、药品生产企业报备时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任务等进行了明确细化。


  药品样品备案范围是:凡在福建省第七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供货的药品品种必须备案;每个中标厂家对供货的药品样品必须由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备案。福建省内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由企业自己备案供货药品样品。对备案的药品样品应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规定进行集中贮存和管理,随时接受药监部门的检查。


  为做好基本药物留样备案工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供货企业在品种中标后将备案样品清单上报,并在指定地点存放样品实物;要加强对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等项目的核对,杜绝出现调换备案样品的情况。


  要加强对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抽验,如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规定情况时,抽取同品种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和检验;要建立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招标采购和备案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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