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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查处力度加大 销售使用假药无处藏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近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本省实际,印发《关于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问题的通知》,全面加大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行为的查处力度。通知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督管理,加大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案件的查处力度。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能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采购药品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或提供虚假、伪造的供货企业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的,应认定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的,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其性质应属《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实施从业资格处罚。


  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假药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应移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建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同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486号)规定取得的协查结果,以及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应作为认定假药和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并应依据案件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对当前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问题严重性的认识,集中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渠道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从重、从快查办此类案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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