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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专项检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正式开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自2011年5月15日至11月30日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药品销售行为和药品购销活动票据管理三项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一是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必须向购货方提供本企业资质证明、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清单是否相符;对需特殊管理的药品监管要严格双人出库复核,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购买方查验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并留存,严禁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要求严格按照凭身份证购买并进行销售登记,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其次是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凭证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应列明详细内容并附销售清单,税票所列内容应与销售清单一致,做到票、账、货一致;药品零售企业应切实遵守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规定,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对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不能提供经营药品检验报告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造成假药流入流通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及时组织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最后是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培训档案;药品销售人员经企业培训合格后,向市药品监管部门申报备案,未备案前不得开具法人委托书,同时企业应加强法人委托书管理,做到每笔业务可追踪到人;对于药品销售人员因辞职、离职、辞退、调离等原因不在本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变更;企业在新增责任业务员时,必须严格核查人员的身份证明,同时,在省局医药诚信网核查该人员是否在其他企业已备案(不得兼职),核实后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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