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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药企生产环节将受监管单位“全面排查”

  天津药企生产环节将受监管单位“全面排查”。天津市各级监管单位将在6月30日前全面排查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生产情况及委托加工情况将作为此次药品专项检查的排查重点。天津市将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督检查,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2011年6月30日后出厂产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


  近日从食品药品监督局了解到,天津市将启动规范药品标示和销售管理的专项整治,进行区域性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6月底前药品生产企业须加贴警示标志,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将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


  各药品生产企业对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物质清单中相关药品,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制剂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制剂品种应包括含该类活性成分的复方制剂。

 
  天津市各级监管单位将在6月30日前全面排查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生产情况及委托加工情况将作为此次药品专项检查的排查重点。药品企业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品种。


  如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将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委托”加工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天津市将继续建立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制度,对企业执行特殊药品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及生产、使用、销售等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特殊药品合法需求,杜绝流入非法渠道。


  本市将进行区域性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企业,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将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及非法添加行为的重大案件加强审核,确保处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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