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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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市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现状,本着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质量和效益,方便群众购药,促进地区医药经济发展的原则,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细则》(简称《细则》)。《细则》从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场所等几个方面对药品零售企业申领、换发、变更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体现了科学监管,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从业人员的必备条件。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驻店药师资格或上岗证。
二是合理配置技术人员,准确指导患者用药。要求医药企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名药学技术人员和一名中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成药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中(蒙)药学、中(蒙)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中药学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是强化劳动与社会保障,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劳动合同的使用。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聘任药学技术人员时,必须与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原件由技术人员及聘用单位各持一份,妥善保管。药品零售企业续聘、解聘技术人员时必须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关内容,予以明确,作为企业变更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变更执业单位时提供的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学技术人员时应提前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提供原执业单位劳动合同中的解聘内容及与新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解聘内容的可作为不兼职证明文件使用。
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鼓励企业改制、兼并、竞争、重组,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呼市地区医药经济的发展。
五是为避免企业擅自降低经营面积的行为,要求经营场所无隔间。
六是促进医药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要求企业配备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购、销、存全过程,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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