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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

  江西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改革。《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进行岗位设置,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分别不得低于90%、95%。


  竞聘上岗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在聘期3至5年期间,对发生医疗事故、收受药品回扣及“红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或解聘;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近期江西出台《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指导意见》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学设置岗位、选聘机构负责人、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组织竞聘上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的未聘人员,《指导意见》对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作出了规定。对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正式职工,如果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在系统内调剂;对非专业技术人员(截止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期满30年的分流人员)可提前离岗。


  允许有3年过渡安置期,3年过渡期间内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支持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学习深造。对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则采用给予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视情推荐聘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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