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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GMP 药品生产企业的“主考”

  在对已进行现场检查和模拟检查的企业的分析中发现:缺陷比较集中地体现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质量体系有效性方面,问题比较突出地体现在对质量保证体系构成的要素理解不清楚、把握不准确、使用不熟练等。吴浈说,新版药品GMP对药品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制度、技术力量等都提出了很高要求,这对中国药品生产企业是一次大考。


  8月9日,SFDA认证管理中心发布第一号新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公告。江苏正大天晴医药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生产企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被予以公示。据悉,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对于企业来说,公示期后20个工作日内如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那么企业就成功通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通过的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8家企业总体情况都还不错,”SFDA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处长孙京林表示:“首批8家企业均属于新建厂房或车间,厂房、设备等硬件方面相对不错,同时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

  
  特别是对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方面存在程序制定不够完善或者未按照制定的程序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的情况,以及对于趋势分析、警戒限、纠偏限、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概念的应用较为机械,存在生搬硬套的情况,没有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对于质量风险管理的使用尚处于初期,没有完全与自己已有的经验、产品或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

   
  回顾我国依法实施药品GMP的历程,自1988年至今,已有24个年头。经过1992年、1998年、2010年的3次修订,使得我国药品GMP管理水平日益增长,也使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实践证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药品GMP的实施,使药品生产条件有了明显改善,药品生产和设备的科学技术水平有了极大发展,在保证药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药品GMP实施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随着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GMP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药品GMP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我国药品GMP的内容与药品的生产水平以及发展不相适应。

   
  据介绍,在总结前期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经验基础上,认证中心对药品GMP认证检查的方式方法,主要在检查方案制定、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判定、检查报告撰写等方面进行调整。例如,在检查方案制定上,既要反映企业生产品种信息,也要体现企业接受检查的历史,重点要求检查组根据申报材料的信息,应用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结合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展开检查。在检查方法上,采用基于风险、基于系统的方法对企业开展药品GMP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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