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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价格是“市场”说了算

  2009-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大力推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全面展开。由于当初国家无统一规则,各地基本招标基本延续了之前非基药招标的方式,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各地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会偏高于之前基层医疗机构的市场采购价格”,于是,各地积极探讨二次议价的机制,方使基本药物制度得以实施。

 

  期间,重庆基药官司、各地中标价格高的报道等成为年度热议话题,“天价芦笋片”事件出现后,更将药价虚高上升至全社会焦点。2010年底,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颁布,以“安徽模式”为先导的双信封评标、单一货源承诺、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只招生产企业、统一支付、全程监管、配送让渡市场为特点的“基本药物招标规定动作”全面实施。截至目前,全国27个省(市)已在实施。

 

  药品价格是虚高还是虚低,绝不是一种感觉,更不是人云亦云。舆论传播的放大效应也许会误导政策方向,让我们习惯性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药价虚高时,我们看到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讨论稿的出台、基本药物价格成本调查进行、严格价格备案制度出台等;价格虚低时,又看到制定“地板价”、基本药物有望统一定价、加强对中药生产的监管等消息浮出水面。对价格虚低或虚高的认识,行业似乎在摇摆中飘忽不定,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是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评价药品价格高低的客观标准。

 

  药价虚高是市场的杠杆,调节市场需求,使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波动。在产品购销中,经营者总想提高价格,而购买者总希望降低价格,这是一对客观存在的矛盾,所以在市场环境下,必然出现等价交换的趋势。如果一方总占便宜,另一方总吃亏,这样的产品购销是不能持续的。优胜劣汰的法则,又使得产品价格有越来越低的趋势。市场是价格的调节剂,就像一杆公平秤,是使价格趋于合理的最根本的手段,行政性调解只起到宏观调控作用,这是客观规律。

 

  我国中药产业长期存在的质量标准缺陷、企业诚信度良萎不齐等问题的集中体现,招标对价格的要求就像催化剂,加剧了这一问题的暴露。这不是招标之过,药品招标的原则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按照我国《招标法》和国际通行规则,招标的实质是对合格产品进行基本药物价格比较,如果要让招标承担对质量的把握,恐难以承担其重,这不是通过设定“地板价”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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