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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矛盾减压的新模式需更新

  药价给政府的压力已不下二十年,本次药品价格超暴利现象的报道再次将压力升级。阅读《办法》及其相应表格,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政府对药价调查的要求没有太大不同。当时企业定期向医药局物价部门汇报药品价格是一种习惯。二十年来,国家在药品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不断完善。

 

  如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明确了“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提出“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方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大原则,并对“市场调节价”作出的解释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明确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政府责任。

 

  为保障《药品法》的实施,2002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再次明确了“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当时,“或者”二字令人费解,好在随后明确的解释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至此,不仅说清楚了哪种药品价格归政府操心,而且明确了政府在药品价格方面的相应责任。药品价格调查有法可依,执行发改委的文件要求,提供价格信息是制药企业应尽的义务,这毋庸置疑。动辄数千厂家、数万品规的信息处理,有现代工具做支持,加上发改委全国分支机构的人海战术也似乎不用担心。

 

  在本轮医疗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任务收官时期,药品价格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其标志性的意义不言自明。如果不能回顾思考二十年来药品价格管理的前车之鉴,不能回归法律原点思考立论之法,不能从问题的根本结点寻求释放压力的窗口以求解决之道,药品价格矛盾不仅难以缓解,而且,可能会导致医药行业新一轮的鼠道繁忙、板凳乱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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