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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医保个人账户金可继承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有关工作人员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由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组成,按照参保人员的工作状态、年龄特征等因素,以一定比例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主要用于门诊购药和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目的在于为参保人员年老、体弱、多病时积累医疗基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足额的医疗保险费后,系统自动为该单位在职职工计入医疗个人账户金;退休人员每月初由系统自动计入医疗个人账户金。每月初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上月应发的医疗个人账户金发送至银行,由银行分发至参保人员社保卡或存折中,其中,IC卡模式管理个人账户的及邮政模式发放个人账户的,由各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模式按时计发。

 

  以下人员,不计发医疗个人账户金:一是按4.55%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特困企业的在职职工,二是没有补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人员,三是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前、单位没有及时缴费的退休人员,四是各县市区特殊政策不享受医疗个人账户金的参保人员。据介绍,医疗个人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及门诊购药。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可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消费医疗个人账户金,但不得使用医疗个人账户金购买非药物品或兑现。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减少手续的,在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结清、销户手续或丧葬费领取手续时,对医疗个人账户金多发的部分,需由用人单位或家属将多发的个人账户金,退还给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自2012年1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按退休时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缴足上述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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