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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的电子监管工作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在2011年全面部署生产、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对2012年的工作进一步做了明确。

  
  一是明确时限。自2012年1月1日起,凡生产、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地芬诺酯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企业,必须赋码并核注核销,未赋码的一律不得销售。

  
  二是加强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进行赋码,药品经营企业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核注核销,并及时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

  
  三是加强联动查处力度。在电子监管网实时监控和现场检查中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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