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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近日,浙江省义乌市出台了《义乌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重通过抓“四个明确”。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明确由市、镇(街道)各级政府对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加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积极支持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全面加强本区域的药品监管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卫生、公安、工商、商务、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包括: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查药品安全,查处药品违法广告等工作职责。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事项。明确了“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镇(街道)、监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不认真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瞒报、缓报、谎报安全监管信息的;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本职责范围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力或不听从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六种情况。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相关部门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市人民政府及监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涉药单位未履行药品安全相关义务的,有关部门可采取降低涉药单位信用等级、对涉药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等措施。涉药企业失信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涉药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履行药品安全相关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义乌市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方面采取的积极举措,必将有效促进全市药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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