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
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对此,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指出,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可以制约医疗机构行为和医疗费用,提高投保金的使用度,放大保障效应。“其实,在推行大病保险的同时,我们有没有能力减少‘无效医疗’和‘过度医疗’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如何判断‘无效医疗’和‘过度医疗’需要有一个标准,尤其是当我们的意愿与标准发生冲突的时候,又该如何解决?”
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系主任陈家应教授则认为,大病医保的资金交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和支付,政策依然是由政府来制定的,支付的标准由保险公司和医院进行谈判商定。“这可能需要结合目前常用的诊疗手段,按规范的临床路径治疗所需的服务及其价格、过去已发生的救治人数和实际支付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支付的标准。”
陈家应指出,开展大病医保以后,由于支付限额和规范临床路径的应用,可能会对院方过去的习惯性用药和治疗手段有所限制。其中的关键是支付限额,它是个平均值,但每个病人的实际费用不同。而落实到医院方面,可能会对每一个病人都按该支付限额进行控制,这容易导致医院可能在面对病情复杂、费用较多的病人时“偷工减料”。
“保险公司的支付限额将对医院合理运用治疗手段带来影响。商业保险机构应对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的合理性方面加强监管。院方要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提供合理、必须的服务。不能一味地按照过去已经习惯的临床路径进行诊疗。首先要保证治疗措施的合理使用,保证诊疗质量;根据疾病的研究新进展,合理地应用相关手段。”陈家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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