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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指导意见完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以期进一步规范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推进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的工作目标。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作为药品电子监管的工作平台,对药品的流向进行追溯和监管,并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开展必要的指导工作。同时,《指导意见》也对药品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品制造厂商)、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组织机构、赋码、核注核销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指导意见》对各级药监部门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的日常监督工作作了具体的要求,并就药品信息维护、企业入网审核、企业变更名称审核等规定了明确的办理时限。如:药品信息维护,SFDA负责电子监管网的药品注册信息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维护。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维护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而省局负责的审核辖区内入网企业的合法性和信息准确性,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核工作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另外,《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网产生的预警,高风险预警(药品已过有效期、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企业证书已过有效期、特药相关预警)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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