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为适应药品审批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 中心收审的新药及补充申请资料、国家药典委员会收审的仿制药品申报资料等,自1999年 3月19日起,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收审。涉及新药、仿制药品技术审 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等,仍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领取有关证书、批件也请 持相关证明到药品注册司办理。药品注册司收审、发证对外办公时间暂定每周一、三(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地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门东侧二楼,电话: (010)68313344-2206,220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