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
(一)对2006年2月1日前我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品种,我局仍按原有关规定审批。
(二)自2006年2月1日,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办法》要求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我局报送有关资料。《进口药材申请表》等各种表格已刊登在我局网站(www.sda.gov.cn)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www.nicpbp.org.cn),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下载填写。
(三)为方便申请药材进口,我局制订了《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凡申请进口列入目录中的药材品种,申请人按照非首次进口药材的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上报资料,我局将按非首次进口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
二、关于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
为保证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组织编制了《进口药材报验管理信息系统》,供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登记备案时使用。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进口药材报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配备必备的计算机及针式打印机等器材。《进口药材报验系统》我局将另行通知发送。
三、关于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的通讯地址和电话见附件2、附件3,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对应关系表见附件4、附件5。
(二)对《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检验标准”中含有重金属和(或)农药残留量检测项目的品种,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所应严格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注意收集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名单(第一批)?
2.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讯地址和电话
3.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的通讯地址和电话
4.口岸与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口岸药品检验所的对应关系表
5.边境口岸与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的对应关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医药网新闻

- 相关报道
-
- 术后辅助适应症获批,阿美替尼加速三代EGFR (2025-05-14)
- Immunity:衰老癌细胞释放线粒体DNA,破坏抗肿瘤免疫 (2025-05-14)
- 北航/北大合作Nature论文:柔性电子贴片,实现向内脏器官细胞的精准高效递送 (2025-05-13)
- Nature:科学家首次绘制出果蝇大脑完整的神经系统地图 (2025-05-13)
- Cell:我国科学家揭示神经活动影响大脑脑膜淋巴系统发育 (2025-05-13)
- JECCR:红细胞,看错你了!科学家发现,红细胞与肿瘤细胞的直接或间接相互作用会促进肿瘤细胞表型变化,侵袭和迁移能力增强 (2025-05-13)
- Cell Res:我国学者首次使用现货通用型CAR (2025-05-13)
- 啤酒肚的罪魁祸首?Sig Transduct Target Ther最新研究:科学家揭秘酒精是如何促进肝脏中脂肪堆积的 (2025-05-12)
- CRO砥砺前行:35家上市企业业务和财务数据对比 (2025-05-12)
- Nature Biotechnology:小身材,大作为,研究人员如何“炼”出超强迷你基因编辑器NovaIscB? (2025-05-12)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