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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批准文号编排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请示”(吉药监政字[1999]第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原地方药品标准经整顿和再评价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工作,从1992年至1998年已完成了六册,所收载的品种的生产批准文号一直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号。我局自 1998年8月组建以来,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正在抓紧此项工作。经研究,为体现再评价和整顿的意义,并考虑维护药品批准文号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拟在适当时机将已经整顿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品种由我局编排统一的批准文号,目前你省可暂延用原批准文号。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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