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进口备案和退运有关事宜的公告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等情况,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药品检验符合规定后,方能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为进一步方便药品的通关,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药品通关效率,规范口岸管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此类药品的通关备案和口岸检验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并对药品的退运管理制定了明确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凡《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可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不再出具《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但需在《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备注中注明“该批药品待抽样检验,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进口单位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上述《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手续。
三、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2日内,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口岸药品检验所办理抽样事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抽样后的药品予以加封。加封后的药品经抽样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予以启封,允许销售使用。
四、对于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或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凭进口单位的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或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五、按照国家药品生产经营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中国境内报关出口的,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药品,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此前公布的有关生物制品进口备案程序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部署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相关报道
-
- Nature Biotechnology:解密大脑“天书”!ScISOr-ATAC技术,同时窃听细胞内部的“三重宇宙” (2025-07-28)
- Cell系列综述:GLP-1研究奠基全面总结GLP-1类药物在糖尿病和肥胖以外的健康益处 (2025-07-28)
- 《癌细胞》:免疫治疗又开“外挂”!中山大学徐瑞华团队发现,特定菌群产生的脂蛋白LIPOAF可以增强免疫治疗对实体瘤的疗效 (2025-07-27)
- Nature:细菌通过功能性淀粉样蛋白纤维抵御感染 (2025-07-27)
- 《自然》:科学家发现,肠道神经足细胞可快速识别肠菌鞭毛蛋白,通过迷走神经调控食欲 (2025-07-27)
- Cell重磅:让人人都能建立虚拟细胞实验室!科学家创建“细胞语法”,用人类语言预测细胞行为 (2025-07-27)
- CR:刷新认知!浙大团队首次发现,前列腺癌细胞竟能通过表达并分泌PD-1抑制抗肿瘤免疫 (2025-07-26)
- 罗氏2025H1:Phesgo增长55%,Polivy增长46%,中国区收入涨9% (2025-07-26)
- Cell子刊:CAR-T又攻克一种自身免疫病,成功治疗自身免疫性脑炎 (2025-07-26)
- Cancer Cell:中山大学徐瑞华团队发现,这种肠道细菌可增强癌症免疫治疗效果 (2025-07-26)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