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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可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对玻璃体温计等产品和项目的检测资格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12月19至21日,对你局所属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扩项)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我局认可该中心对玻璃体温计等42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进行检测的资格。认可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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