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为妥善解决濒危保护动物药材豹骨的使用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对药品生产企业现有库存的豹骨,准许其继续使用完毕。

  二、对非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一律将豹骨去掉,不用代用品。去掉豹骨后的中成药品种涉及质量标准需要修订,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需要修改的,应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相应要求上报资料。质量标准修订的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

  三、对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品种的有关情况,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的有关要求上报资料,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内容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