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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出台医保总额控制标准

  12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上述目标,旨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医保总额控制标准作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方面,各地医保的付费总额如何确定一直是讨论的焦点。


  医保总额控制标准所采取的办法是基于往年的平均医保费用,作为当期,或者下一期财务费用的标准,并确定以后的医疗服务补偿范围。这种基础测算方式虽简单快捷,却难以体现医疗机构的效率。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医保总额控制标准,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员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向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


  医保总额控制标准确定后,“以近3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提供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为基础,将统筹地区年度总额控制目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级别、类别、定点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并区分门诊、住院等费用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医保总额控制标准将向基层倾斜。《意见》提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类别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差别支付政策,注重向基层倾斜,使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标占有合理比重,以适应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支持合理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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